轉載自: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
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工業企業征收政策的意見》已經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正文如下:
關于調整完善工業企業征收政策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業企業房屋征收工作,明晰政策邊界、填補政策空白、堵塞政策漏洞,制定本意見。
一、企事業單位無產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調整
?。ㄒ唬┭a償對象:各類性質的企事業單位無產權房屋。
?。ǘ┭a償時點:以1984年1月5日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和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以及2006年8月26日市政府頒布實施的《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為界。
?。ㄈ┭a償標準:
1.1984年1月5日前建設的,其建筑面積按100%認定補償;
2.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設的,其建筑面積按50%認定補償;
3.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設的,其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認定補償;
4.2006年8月26日后建設的,其建筑面積不予補償。
二、工業、倉儲物流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征收補償標準的調整
?。ㄒ唬┭a償對象:工業、倉儲物流企業被征收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
?。ǘ┭a償時點:以2016年5月1日發布實施的《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為界,2016年5月1日后由廠房改造為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的不予認定。
?。ㄈ┭a償標準:
1.項目審批時已明確工業、倉儲物流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建筑面積的,按照審批結果認定;
2.未經有權部門審批批準的工業、倉儲物流企業建設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和以廠房改造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的建筑面積,按照同時期建設的企事業單位無產權房屋標準認定;對2016年5月1日前未經審批將有產權廠房改造為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的,按照實際改造面積認定。
3.根據《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經審批批準的工業、倉儲物流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其建筑面積加上未經審批按上述認定的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超出部分的面積仍按原用途認定補償,未超過的按實際面積認定補償。
三、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